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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實施辦法

臺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台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會員(包括專任會務人員)之子女升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會員(包括專任會務人員)之子女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學校日間部及國民中學生(含私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上學年度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收在七十五分(含)以上者,(國民中學生應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上學年度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八十分(含)或甲等(含)以上者。
        (三).體育成績:上學年度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七十分(含)或乙等(含)以上者。
        *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中(職)生辦理,四、五年級生比照大專院校生辦理。
 
第三條: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參加本會應超過一年以上者。
(二).本會會員之子女,係指公司負責人,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會員代表之子女。由會員自行擇一提出申請,並以一個子女為限。
(三).繳畢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四條: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乙份(由本會印發)。
(二).繳當年學年度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應屆畢業生免繳學生證明)。
(三).繳驗學年成績證明乙份,並加蓋學校核驗章。
(四).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第五條 :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每學年度公私立大專院校生六名(公、私立各半),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高中(職)生十名(公、私立各半)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國民中學十名(含私立),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二).申請名額超過所訂名額者,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學業成績相同者,以操作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第六條 : 每年自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 本獎學金之審查,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五至七人為審查委員,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報理事會覆核公佈,並於會員代表大會時頒發獎學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第八條 : 本辦法所稱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補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如有疑議時,以委員會認定為準。
 
第九條 :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或動支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基本。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提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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