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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臺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本會會址由理事長提報於理監事會
通過本會會址。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動員法令並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
二.會員商品之共同輸出購入分配運輸保管、檢驗、陳列展覽事項。
三.辦理會員申請證照變更換發及領用統一發票暨參加投標比價之
會員資格之證明與其他服務事項。
四.商場市容規劃建議及員工之互助、救濟、進修、商業之互助、保
險、商會道德之維護事項。
五.配合經濟發展介紹及指導拓展對外貿易並協助促進投資事項。
六.受託辦理有關營業證照及稅務申請書件之代收,代書查對補正、
證明、查催、調查、複估、校正等服務事項。
七.承辦政府委託事項。
八.會員營業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纂、徵詢及向政府
建議事項。
九.會員統籌及調節供應事項。
十.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業務必要時之維持及遇有市面恐慌等情事之維持及
請求政府維持事項。
十二.關於同業合法之共同購入及分配時應擬定計劃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呈報主管署核准後,始得辦理其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儀器商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關
         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前條公司行號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前項會員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以該公司行號負責
人,經理或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八條: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第九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會
員代表: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
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會員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十二條之一: 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
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
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時,依下列程
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 
  4.  
  5.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
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
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
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之一:上級公會會員代表選派應由理事會就全體會員代表為被選舉
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派任,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第十六條:當選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或候補理監事時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為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為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公會,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之一:本會得聘卸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乙名,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
互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藉,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中華民國國藉,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
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
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章程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章程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
銷會籍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一人,其辦事規則另定之。
聘用及前項工作人員之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
管機備查。
第二十九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其組織規程另定。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20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經
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
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得合併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個月新臺幣參佰元,每年繳費一次。
三.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
決議呈主管官署核備徵收之。
四.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
   核備徵收之。
五.利息:基金及存款利息
六.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暨樂捐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會員退會時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
  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之一: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之二: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四十一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章
第四十二條: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其所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
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以及
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修改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南市政社會局備案施行。
註:本章程於 106 年 12 月 23 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
 
臺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台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會員(包括專任會務人員)之子女升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會員(包括專任會務人員)之子女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學校日間部及國民中學生(含私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上學年度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收在七十五分(含)以上者,(國民中學生應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上學年度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八十分(含)或甲等(含)以上者。
        (三).體育成績:上學年度上下兩個學期,平均分數在七十分(含)或乙等(含)以上者。
        *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中(職)生辦理,四、五年級生比照大專院校生辦理。
第三條: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參加本會應超過一年以上者。
(二).本會會員之子女,係指公司負責人,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會員代表之子女。由會員自行擇一提出申請,並以一個子女為限。
(三).繳畢當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四條: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乙份(由本會印發)。
(二).繳當年學年度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應屆畢業生免繳學生證明)。
(三).繳驗學年成績證明乙份,並加蓋學校核驗章。
(四).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第五條 :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每學年度公私立大專院校生六名(公、私立各半),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高中(職)生十名(公、私立各半)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國民中學十名(含私立),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二).申請名額超過所訂名額者,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學業成績相同者,以操作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第六條 : 每年自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 本獎學金之審查,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五至七人為審查委員,並指定一人為主任
         委員,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報理事會覆核公佈,並於次一年度會員代表大會
         或擇期公開表揚及頒發獎學金和獎狀以資鼓勵。
第八條 : 本辦法所稱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補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如有疑
         時,以委員會認定為準。
 
第九條 :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 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或動支經主管機關核備基本。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提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本實施辦法於105年10月15日經第十六次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2023/03/21刊